-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意见》
2017年3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理解和贯彻落实《意见》,加快推进全省特色小镇发展,现将《意见》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张高丽副总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认为从浙江和其他一些地方的探索实践看,抓特色小镇建设大有可为。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国特色小镇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今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省政府十二届九次全会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加快我省特色小镇发展作了相应的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了《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国家要求、学习借鉴浙江等省区先进经验、赴浙江和我省州市、县区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多轮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送审稿。之后,经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研究,并经省委第1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政府于3月30日以云政发〔2017〕20号文件,正式发布了《意见》。
二、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浓厚的人文底蕴、完善的服务设施、优美的生态环境,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和服务链于一体,产业、城镇、人口、文化等功能有机融合的空间发展载体和平台。加快特色小镇发展是省委、省政府从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统领我省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特色小镇,可谓是“小区域大战略、小天地大文章、小平台大梦想”。其重要意义归纳为“六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二是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三是有利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四是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是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六是有利于引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意见》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9年,全省建成20个左右全国一流的特色小镇,建成80个左右全省一流的特色小镇。力争全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各建成1个以上特色小镇。
(二)关于工作重点
针对特色小镇发展的关键环节和我省特色小镇建设中的短板、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抓好以下6项工作:
一是要突出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推动特色小镇“多规合一”。没有编制规划或未通过省级规划审查的特色小镇,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予审批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二是要明确特色小镇的产业定位。《意见》提出,要明确产业定位,细分产业领域,每个特色小镇要选择一个特色鲜明、能够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导产业,培育在全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实现产业立镇、富镇和强镇。
三是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的独特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在特色小镇蓬勃发展。
四是要充分彰显特色小镇的风貌特点。《意见》提出,要通过深入挖掘我省在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特色元素,通过加强特色小镇风貌形象设计等途径,打造特色小镇的独特魅力,避免盲目模仿、千镇一面。
五是要促进人口在特色小镇集聚。《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人的城镇化这个核心,完善城镇功能,补齐特色小镇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短板,打造宜居宜业的优美环境,促进人口在特色小镇集聚。
六是要以企业为主体来推进特色小镇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思路,以企业为主体来推进特色小镇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意见》要求:每个特色小镇必须要有与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有实力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原则上要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在某一产业领域内公认的领军型、旗舰型企业。
(三)关于创建标准
一是用地标准的要求。每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根据产业特点和规模,旅游休闲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生态园林类特色小镇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辐射带动区域。
二是投入标准的要求。在总量上,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2017—2019年三年内,每个特色小镇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30亿元以上,30亿元是底线要求;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创建的三年内,每个特色小镇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10亿元以上,10亿元同样也是底线要求。在年度进度上,2017、2018、2019年,每个特色小镇须分别完成投资总额的20%、50%、30%。在投资结构上,建成验收时,每个特色小镇产业类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社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均须达到50%以上。
三是基础设施标准的要求。创建全国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创建全省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建成验收时,集中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须达到100%;均须建成公共服务APP,实现100M宽带接入和公共WIFI全覆盖;均须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安防设施和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至少建成1个以上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尽可能建设地下停车场。
四是产出效益标准的要求。这也是特色小镇创建成效的最终检验。《意见》要求: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即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
(四)关于创建程序
《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采用“自愿申报、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创建制的方式来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整个创建工作将依次分为七个步骤:
第一步是自愿申报。按照创建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特色小镇两个类型,由各州市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明确每个特色小镇的特色内涵、四至范围、产业选择、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综合效益及与大型企业主体合作的思路等。
第二步是方案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州市政府报送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查,提出特色小镇创建建议名单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各地创建特色小镇的名额,不搞平均分配。
第三步是名单公布。特色小镇创建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布。
第四步是规划审查。《意见》提出,进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州(市)政府审查后,将本地区编制完成的特色小镇规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步是项目建设。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特色小镇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以产业发展和特色小镇功能提升为重点,加快推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第六步是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特色小镇《考核办法》,按照“自查自评、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综合考核、结果报审”的程序,组织年度考核和最终验收考核,形成相应的年度考核和最终验收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扶持政策,退出创建名单。年度考核或验收考核不合格的,省财政将通过扣减特色小镇所在的州(市)、县(市、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收回相应阶段的省财政支持资金。
第七步是验收命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于2019年底进行验收,提出特色小镇命名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五)关于支持政策
为更好地支持全省各地特色小镇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确保我省特色小镇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意见》提出了土地、财税、融资、项目4类支持性政策:
一是在建设用地方面。《意见》提出:2017—2019年,省级单列下达特色小镇建设用地3万亩,保障特色小镇建设用地需求。
二是在财税支持方面。《意见》提出:最终验收合格后,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省财政总共给予每个特色小镇2000万元的奖补资金;最终验收合格后,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省财政给予每个特色小镇2亿元的奖补资金。同时,给予特色小镇相应的税收减免和支持。
三是在融资政策方面。《意见》提出:2017—2019年,由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筹集不低于300亿元作为资本金专项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实现资本金全覆盖。
四是在项目支持方面。《意见》提出了“三个优先”,即:特色小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计划和省“十、百、千”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基金支持,优先安排城镇供排水、“两污”、市政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五)关于保障措施
为确保我省特色小镇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分工协作、抓实招商引资、强化项目支撑、加强督查监测、加大宣传力度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